一般被擔保債權什麼意思?
一、一般被擔保債權什麼意思?
擔保債權是指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債權擔保是在國際借貸中,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其貸款能得到償還。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等主動擔保形式和消極擔保形式。人的擔保即信用擔保,指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保證,如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由擔保人負責履行。
二、被擔保債權數額是什麼意思?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被擔保債權數額的計算: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民法典》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民法典》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債權的主要作用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由債務人提供,可以利用人提保也可以利用物擔保,所以,雙方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債務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不能還款,那麼債權人就可以實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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