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第三人一般是什麼意思?
一、訴訟第三人一般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原告、被告之間的爭議標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獨立請求權,或者是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自己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到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中來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三人分為以下兩種: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凡是對原告與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獨立請求權的人,叫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凡是對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標的,不具有獨立請求權,而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叫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徵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這是第三人區別於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後,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參加訴訟的目的:
(一)在於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繫的糾紛;
(二)在於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蔘加訴訟即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為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的特徵包括,對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在訴訟開始之後還有案件審理完成之前參與訴訟,並且行政訴訟第三人是跟本案件存在利害關係的人,來自侵害或者爭議或者是處理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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