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遺囑可以代位繼承嗎?
一、法律規定遺囑可以代位繼承嗎?
不能。按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與遺囑繼承在性質、範圍、條件等方面是不同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只有法定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如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囑人的遺產應用法定繼承的方式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因此,遺囑繼承不能適用代位繼承。
二、遺囑無效遺產如何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容,對遺產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如何處理代位繼承糾紛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以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為適用的前提條件,代位繼承人也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所以在處理代位繼承糾紛時一定要明確和把握以下幾點:
1、被代位人須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製度的鮮明特徵。
2、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這進一步解釋説明了“晚輩直系血親”的範圍。
3、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製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
4、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是本應由被代位人所繼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喪失了繼承權,那麼相應的代位繼承人也不能繼承財產。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得執行,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6、在代位繼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繼承,即丈夫為被代位人時,妻不代夫,妻子為被代位人時,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輩直系血親進行代位繼承。
7、發生代位繼承時,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代位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順序沒有其他繼承人,那麼代位繼承將作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
我國在進行確定財產進行繼承時,一般是使用兩種方法,一是根據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來進行繼承稱我們稱之為遺囑繼承。如果財產所有人在死亡之前並沒有確立好遺囑人的話。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的繼承方式來進行繼承。而代位遺囑就屬於法定繼承中的一項繼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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