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兩限房怎麼寫遺囑?
一、公民的兩限房怎麼寫遺囑?
可以直接寫入遺囑處分,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可以訂立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只要該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胎兒或者其他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需要預留相應遺產份額)並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產生法定效力。關於遺囑的法定形式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中對有明確規定,只要按照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不同形式的特定完全訂立遺囑並且符合上述的其他要求,遺囑就可以產生法律效力,遺囑中的財產處分也是有效的。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有關遺囑的規定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遺囑的見證人和遺囑的有效性認定上,應當符合法律上的相關規定,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遺囑是不具備相關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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