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與遺囑公證的區別有哪些?
一、繼承權公證與遺囑公證的區別有哪些?
1、時間不同
遺囑公證發生在繼承開始前,而繼承權公證發生在繼承開始後,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為繼承遺產而發生的。
2、主體不同
遺囑公證是遺囑人本人啟動的,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見證。而繼承權公證一般是繼承人啟動的。
3、產生的法律效力不同
經公證的遺囑與其他未經公證的遺囑相比,效力是最高的,其他未經公證的遺囑與公證遺囑內容相牴觸的,相牴觸的部分只能按公證遺囑辦理。而繼承權公證則是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實現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提供有力的法律憑證。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公證和遺囑公證這兩者一般是一個在前一個在後進行公證的行為,而且對於這兩者所產生的主體是不一樣的,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流程來進行辦理,只有公證之後才能更具有法律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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