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如何做可認定為放棄繼承權?

如何做可認定為放棄繼承權?
律師解析:首先,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其次,有效的放棄繼承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第二,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再次,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