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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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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放棄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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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為。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的生效要件包括: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繼承法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