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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放棄繼承權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有效的放棄繼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繼承人如何放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