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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權放棄如何恢復?

一、法定繼承權放棄如何恢復?

法定繼承權放棄如何恢復?

1、法定繼承權放棄後若是想恢復必須獲得其他所有繼承人的同意,否則是不能恢復的。

2、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

二、放棄繼承遺產的方式有哪些?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因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於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關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對於那些依據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的原則,或者遺產繼承權之後,若是在具體的獲得可以繼承的遺產之前,採取了書面或者是口頭的方式放棄遺產繼承,但是之後又想參與遺產分割,此時是必須要獲得其他繼承者的同意的,否則沒有參與分割的權利。

標籤: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