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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放棄繼承權

法律1.44W
如何辦理放棄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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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放棄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進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在實踐中放棄繼承黨會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但一定要在被機場上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以受理。申請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