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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遺囑會有什麼問題?

一、不立遺囑會有什麼問題?

不立遺囑會有什麼問題?

如果沒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根據規定,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放棄繼承權的,那麼才會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根據《繼承法》十七條規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其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2、遺囑的生效條件:

(1)立遺囑人須在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

(2)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遺囑內容上必須為沒有生活來源又無勞動能力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否則遺囑涉及這部分的處理無效。

3、見證人不能是這些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來説如果涉及到遺囑問題的話,首先需要根據事實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有出示遺囑的話,那麼就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的話那麼就按照遺產所有人的。相關法定繼承人來對其名下所有財產進行相關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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