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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應注意什麼問題,如何指定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應注意什麼問題 如何指定遺囑執行人

老人們訂立的自書遺囑半數都有嚴重暇疵。立遺囑人各有各的想法,各有各的問題,那麼,被繼承人立遺囑應注意什麼問題呢?通常立有遺囑的老人,都比較有法律意識,希望自己處分財產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但是一份有效的遺囑還要考慮遺囑執行的問題。如何指定遺囑執行人?請看詳細內容。

一、立遺囑應注意什麼問題

1、在自書、代書遺囑中應當注意不要忘了由遺囑人簽名。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問題,就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另外,根據《意見》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二、如何指定遺囑執行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擔任遺囑執行人。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選,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產處分的相關事務。

希望對大家處理遺囑問題有所幫助。近年來,因遺囑執行糾紛和因遺產分配而發生的其他糾紛越來越多。很多老人在立遺囑時不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沒有資格執行,很容易引發糾紛。立遺囑只是處理遺產的第一步,執行遺囑才是最重要的一環,建議當事人在律師的指導下指定遺囑執行人,避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