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書立遺囑書怎麼寫?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書立遺囑書怎麼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書立遺囑書怎麼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書立遺囑書應當寫清楚個人處分遺產的具體的方式,包括如何來進行財產的分配,還有就是關於財產的基本信息也是需要書寫的,最後就是必須要署名和簽章日期。

1、自書遺囑中只有處分了個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財產,那麼才會有效。但如果處分了共有財產,則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法律中規定,公民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財產,這裏的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必須是個人擁有所有權的、現實存在的財產。也就是説,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如果處分了屬於無權處分,處分無效。遺囑也不能處分立遺囑時存在的、但到繼承時已不存在的財產,如果被處分的財產不存在了,遺囑也是無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2、書寫的遺囑內容要規範,不能太隨意,表述也要清晰、清楚,而不能模稜兩可。

遺囑應當明確具體,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當自己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要是該遺囑並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實質和形式要件,那麼屬於無效遺囑。

3、保證自書遺囑之後不再訂立其他的遺囑,否則的話多份遺囑相互衝突,那麼先寫自書遺囑就會被後訂立的遺囑認定為無效。除非這份自書遺囑訂立之後辦理過公證,並且其他的遺囑也不存在公證遺囑或者經過公證的遺囑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有數份遺囑的,前面寫的遺囑都是無效的,以最後一份為準。

二、自書遺囑的寫法是怎樣的?

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遺囑的訂立像我們國家的要求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説自己書寫的遺囑就要求全文,都是屬於當事人自己手寫才能夠成立。而且在內容方面的話也是非常有講究的,比如説必須要屬於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