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否需要筆跡鑑定?
一、遺囑是否需要筆跡鑑定?
所謂遺囑繼承糾紛,通俗講就是一方繼承人持被繼承人的遺囑要求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繼承遺產,但另一方卻對遺囑內容及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從而引發了對遺產分割的不同意見。遺囑繼承糾紛產生後,首先可以行使的權利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對遺囑進行筆跡鑑定的申請,要求對遺囑內容及簽字是否為被繼承人書寫進行筆跡鑑定。
人民法院准予進行鑑定後,會要求雙方提供供鑑定的筆跡樣本,以做筆跡比對並得出某種結論。所謂樣本,首要條件是,雙方都承認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材料,其次,樣本里要包含遺囑內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遺囑中的偏旁部首,這樣才能從樣本中總結出寫字人的運筆規律,從而判斷出是否為被繼承人親筆書寫。反之,如果提供的樣本雖然雙方都認可為被繼承人所寫,但裏面並不包括遺囑內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麼這樣的樣本也不能使用。
“樣本”對於遺囑鑑定來講,是關鍵之所在,沒有樣本就談不上鑑定,那什麼樣的“材料”能成為“樣本”呢?樣本有很多,比如被繼承人的日記、筆記、書信、流水帳,這些都可以成為樣本,但這樣的樣本通常可能並不被爭議的另一方認可。道理很簡單,雙方都產生爭議了,你提供出來的東西我肯定不認可,同理,我提供出來的東西你也會不認可。所以上述形式的樣本雖然可能是真實的,但實務中會由於無法達成一致的“認可”而導致不能成為樣本。
首要條件是,雙方都承認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材料,其次,樣本里要包含遺囑內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遺囑中的偏旁部首,這樣才能從樣本中總結出寫字人的運筆規律,從而判斷出是否為被繼承人親筆書寫。反之,如果提供的樣本雖然雙方都認可為被繼承人所寫,但裏面並不包括遺囑內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麼這樣的樣本也不能使用。
對於筆跡鑑定是根據遺囑的書寫方式來進行鑑定的,一般來説只有在遺囑由產生爭議的時候才會進行筆跡鑑定,如果該遺囑已經毫無懸念的確定是有遺囑所有人所進行輸血的話,那麼就沒有必要再進行。遺囑的筆跡鑑定了,直接進行繼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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