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訂立自書遺囑,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如果遺囑人具有一定的識字水平和書寫能力,可以採取訂立自書遺囑的方式安排自己的身後財產,因為訂立、修改和撤銷自書遺囑方便、快捷,所以在現實中自書遺囑的應用還是相當廣泛,那麼具體來説怎樣訂立自書遺囑?另一方面,自書遺囑內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難以保證,因而容易產生遺囑糾紛,針對這種情況,訂立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怎樣訂立自書遺囑
1、訂立自書遺囑要滿足的條件:
(1)實質要件:
①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②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③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④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其一,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其二,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其三,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①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②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③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2、自書遺囑的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説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説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説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二、訂立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
訂立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答案是否定的。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此可見,只有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自書遺囑則無此要求。
2、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相信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對“怎樣訂立自書遺囑,訂立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嗎”有了更深的認識。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自書遺囑的遺囑效力易產生爭議。因是自書遺囑,利益相關人可能對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書寫,訂立時遺囑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是否受到脅迫等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糾紛。所以一旦遇到遺囑糾紛,最好及時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幫助你更好地確認遺囑的效力,順利地進行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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