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夫妻共有財產聲明公正嗎?
一、放棄夫妻共有財產聲明公正嗎?
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聲明
只有書面承諾,形成文字性的贈與協議才是符合法律的。
沒有統一固定的格式,只要把承諾的事情寫清楚,人物名稱、放棄的權益是那些、署名、年月日等就可以了,不過這類東顯失公平,法律不一定認可,最好公證一下。
二、公證效力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三、公證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公證組織是,在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市轄區也可設立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職能。公證處由公證員、 助理公證員組成。 根據需要,可以設主任、副主任領導公證處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須由公證員擔任,並且必須執行公證員職務。一切公證行為由公證員辦理,助理公證員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行為。公證處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司法部通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檢查監督全國公證工作。
在婚姻法中也是規定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了雙方的工資以及其他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夫妻雙方在訂立婚姻之前或者是婚姻關係過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是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所有,那麼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如果一方選擇放棄夫妻的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訂立聲明並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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