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可以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嗎?
可以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一方自願放棄,需簽訂財產協議或者雙方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過户手續到一方名下,明確約定單獨所有。
1、首先住房需要確權,確定產權是你倆的,需要有住房房產證,契税證,以及土地證,住房貸款需要還清,無抵押。
2、如果住房登記人是夫妻倆姓名,需要辦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續,到房管辦理。
3、然後夫妻倆持有以上住房三證,各自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住房協議產權公證,明確住房屬於一方所有,然後雙方簽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證,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二、購房房產登記情況
1、如果購房時僅簽署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在辦理房屋登記時,購房人即為房屋權利的申請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今後處分時,即買賣或抵押時,只需房屋所有權人簽字同意即可。
2、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購買房屋,在簽訂購房買賣合同時,請務必將夫妻雙方的姓名作為買賣合同的“買方”,並憑上述合同及相關要件共同申請購入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3、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可以持身份證、婚姻證明、約定為雙方共有的財產約定書、房屋所有權證等資料,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領取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財產約定書一般為確定夫妻對房產的份額佔比。
4、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持婚姻證明等資料,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登記。異議登記後,異議登記申請人應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證明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5、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房屋屬於共有財產的,配偶可以持該法律文書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更正登記。
離婚房產登記情況
1、如果雙方約定房屋歸未經登記的一方所有的,或歸雙方共有的,雙方應當及時到場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離婚財產轉移變更登記。
2、如果因權利取得人未及時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導致房屋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後續有關登記,權利取得人的相關利益損失,由權利取得人自行承擔或通過民事法律渠道解決。
3、打個比方,比如房屋所有權人為夫,但夫妻離婚後約定房屋歸妻所有,妻須在離婚協議簽署後儘快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否則,若夫在變更登記前出售房屋,那麼房屋登記將按原房屋所有權人即夫進行。因為按照新規,只要《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到場,就可以處分房屋。
夫妻共同財產指的就是兩個人共同所有的在離婚的時候,對這部分進行一個以平均分配為原則的分配程序,當然,如果其中一方在真實的意願之下所做出的放棄財產的行為,也是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但是最好要簽訂一個書面的,放棄財產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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