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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要符合的要求是什麼

訂立遺囑要符合的要求是什麼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訂立遺囑要符合的要求是什麼?雖然公民訂立了遺囑,但是其死亡後仍有可能按照其他方式分割遺產。那適用遺囑繼承要符合哪些要求呢?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訂立遺囑要符合的要求是什麼

(一)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四)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五)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六)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八)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十)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十一)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對遺囑的有效性及最終有效性進行判定,並解決實踐中經常出現的遺囑繼承糾紛。在遺囑繼承中,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遺囑是有效可執行的遺囑,但繼承人仍然不能得到遺產,也就是説,如果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二、適用遺囑繼承要符合哪些要求

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時才能依遺囑繼承辦理:

1、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效力高於法定繼承,低於。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或雖遺贈扶養協議有效,但遺產中遺贈扶養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進行繼承。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首先,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其次,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因為只有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未先於遺囑人死亡。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資格。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即不再具有繼承資格,不能再適用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不適用遺囑繼承,也不發生代位繼承。

希望本文能給您一定的幫助。公民訂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繼承開始後,可能會出現遺囑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此時遺囑形同虛設。為了更好的實現自己的願望,訂立遺囑時,諮詢一下專業遺產繼承律師,把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都考慮到,訂立一份全面的遺囑。

標籤:訂立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