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滿足的訂立遺囑的要求有哪些?
一、需要滿足的訂立遺囑的要求有哪些?
需要滿足的訂立遺囑的要求有: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並且需要以上內容必須要全部滿足才可以。
二、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製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後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後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後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着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4、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並不於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註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在我國有很多的民事主體在世期間都會積累很多的財產,為了防止在自己去世之後,自己的親屬由於財產的分割產生糾紛,該主體一般都會選擇訂立遺囑,不過根據司法實踐可以知道,並非是所有的人只要是有遺產就可以訂立遺囑,還需要滿足有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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