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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訂立要求

法律2.69W
遺囑訂立要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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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口頭遺囑有什麼要求


(一)設立口頭遺囑時,必須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危急情況下才能訂立口頭遺囑;危險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其中,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可見,法律對口頭遺囑的要求是非常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