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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自書遺囑的條件是怎麼要求的

訂立自書遺囑的條件是怎麼要求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由此可見,訂立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但是必須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那麼具體來説訂立自書遺囑的條件是怎麼要求的?另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何訂立自書遺囑?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的大家更好地瞭解自書遺囑制度。

一、訂立自書遺囑的條件是怎麼要求的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二、如何訂立自書遺囑

1、自書遺囑的內容:

(1)本人身份的説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説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説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2、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對“訂立自書遺囑的條件是怎麼要求的”、“如何訂立自書遺囑”的有了更深的認識。訂立自書遺囑,很容易被篡改和偽造,所以不鼓勵大家過度地訂立自書遺囑。如果訂立自書遺囑的時候,最好請專業律師予以幫忙,訂立合理高效的自書遺囑,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標籤:訂立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