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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職責是怎樣的

遺囑執行人職責是怎樣的

被繼承人在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時候,在其去世後就需要按照其遺囑來執行,而此時負責執行遺囑的人就是遺囑執行人。作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執行人也是有一定職責的,那麼遺囑執行人職責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遺囑執行人職責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典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遺囑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係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户口註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範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佈遺囑,就遺產情況做書面報告説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關於遺囑執行人職責,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六點。而實踐中,也不是人人都能成為遺囑執行人的,至少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遺囑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