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委託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
一、如何委託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
執行遺囑委託的業務執行程序
1、遺囑的鑑定。首先鑑定遺囑的真偽;其次,要驗證遺囑人是否死亡,一般應無問題,然而有時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牽涉法律問題,所以應用真接證明法和推定證明法予以證實。只有遺囑人死亡確定,遺囑才開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遺產。律師事務所的第二步職責,應是在短期內收集死者的遺產。首先調查瞭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壽保險。其次調查瞭解死者的債權情況。
編制遺產清冊和暫管遺產。律師事務所為委託人收畢遺產後,應隨即詳列財產細目並按市場價格估計其數值,編制出遺產清冊,交付受益人(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及有關公正的第三者。
代結清税款和債務。執行遺囑委託業務,委託公司的第四職責也是業務處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應負擔的捐税和交付應清理的遺囑人生前所發生的各種債務。其順序當然是先交國家的賦税,然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3、交付遺贈。
4、分割遺產。律師事務所作為遺囑執行人,必須在完成上述各種手續後,才能對遺產進行分割。
執行遺囑委託的有關原則
1、律師事務所辦理執行遺囑委託,作為遺囑執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幾條原則,以便更好地開展此項業務。
2、要嚴格區分執行遺囑委託與管理遺產委託兩種業務的界限。
3、遵守遺囑的意志,執行遺囑委託契約的規定。
4、律師事務所作為遺囑執行人,不得受讓與遺囑執行任務有關的遺產。
5、律師事務所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時不能借故推託。
6、律師事務所執行遺囑時以遺囑中指定的任務量為依據。
遺囑執行過程中繼承人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
二、執行遺囑委託的成立與終結
1、執行遺囑委託的成立。執行遺囑委託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遺囑人以遺囑指定律師事務所為遺囑執行人;
(2)遺囑人委託他人指定律師事務所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上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由親屬會議選定律師事務所為遺囑執行人;
(4)遺囑上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律師事務所為遺囑執行人。
委託關係因遺囑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遺囑視同委託契約,有同樣的效力。委託關係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視同委託契約,有同樣的效力。委託關係由親屬會議選定律師事務所而成立的,須由親屬會議委託人與律師事務所(執行人)商訂契約,以便共同遵守。這種契約叫執行遺囑委託契約。如已有遺囑或命令的指定或選定,為便於委託事務的順利進行,也可另行附立一個委託契約作為其補充,但該契約不得與遺囑或命令發生牴觸。
2、執行遺囑的終止。
執行遺囑委託在執行遺囑中規定的各項事務已經完成,則委託關係即告終止,律師事務所的責任自行解除。不過,法律一般都規定了終止委託須履行一定的手續。如果執行遺囑委託契約、或命令中另有訂定,雖然規定的事務已經完成,則仍需依契約或命令的規定行事,或進行或終止。如果在執行遺囑中發生特別情形,可由律師事務所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繼承人、受遺人)、原委託人(親屬會議)提出,經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許,隨時解散委託,委託就宣告終止。
在繼承遺囑過程中,遺囑的真實性和遺產的合法性是比較重要的,需要委託人及時進行鑑定並作出決定。遺囑的繼承一般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的順序繼承,若有特殊情況的,立遺囑人應該在遺囑中有明確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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