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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是否要寫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是否要寫遺囑執行人?

一、立遺囑是否要寫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是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主要職責:將遺囑人的遺產清理登記並造冊;保管各類遺產;依遺囑的指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發生糾紛時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嚴格按法律規定和遺囑的內容執行遺囑。中國民法典規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法定繼承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因某種原因被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時,則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共遺囑的共同執行人,或經協商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但必須要有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人的義務。單位或基層組織。在上述兩種遺囑執行人拒絕執行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執行遺囑時,可以由遺囑人生前所在的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二、 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我國的民法典上明確規定,合法的遺囑是具備法律效應的,其對繼承的判斷是優先了法定繼承人的,在司法實踐中,遺囑是否生效還需要見證人的存在,如果見證人不存在的話,則可以導致無法生效,另外,見證人與執行人之間應當沒有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