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遺囑執行人是必寫的嗎?
一、遺囑中遺囑執行人是必寫的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訂立遺囑時不一定要寫遺囑執行人的,要不要執行人由被繼承人自行決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由執行人執行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二、遺囑執行人是誰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有以下三種情況: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執行遺囑對於執行人來説,並無利益可得,因此,繼承人以外的人被遺囑人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有權決定是否擔任遺囑執行人,其不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的,可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並未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是委託第三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三人依遺囑中的委託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是否有效呢?我國繼承法對此沒有規定。在解釋上,遺囑人既然有權指定遺囑執行人,當然也就有權委託他人去指定遺囑執行人。因此,遺囑人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當有效。
2、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例如被指定的執行人不具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有義務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囑。法定繼承人為數人的,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共同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來執行遺囑。法定繼承人為多人,而執行遺囑的意見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遺囑執行人須忠實地執行遺囑人的遺囑,在這上面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執行意見不一致,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在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時,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是指繼承開始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為了避免在死亡分配遺產時出現爭議好糾紛,也是可以在生前就訂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在執行遺囑時也是可以有專門的執行人進行分配,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執行人不包括在遺囑繼承人中,如果説遺囑中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時,在分割遺囑時也是會由被繼承人的近親屬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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