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是怎樣的
一、立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二、遺囑執行人可執行哪些事務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遺產;
3、管理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6、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8、為立遺囑人嚴格保守有關的祕密直至終身。
遺囑執行人的確定關係着遺囑能否得到忠實的履行,關係到遺囑人的遺囑能否得到完全實現,所以確定“哪些人可以做遺囑執行人”非常重要。遺囑執行人為了實現遺囑的實際履行,需明確“遺囑執行人可執行哪些事務”,認清自己的職責範圍,以便更好地履行遺囑。與遺囑相關的任何事宜,包括確認遺囑執行人事項,均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最終使得遺囑能最大限度地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
執行遺囑內容的時候,一般也是由專門的執行人來負責的。而這個遺囑執行人的確定,《民法典》中也有一定的要求,所以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成為遺囑執行人。當然,我們也要區分遺囑執行人與遺囑見證人,這二者身份不同,承擔的責任和需要履行的義務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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