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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居住地有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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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居住地有沒有管轄權
受害人居住地有沒有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受害人的居住地是犯罪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居住地,該刑事案件可以由受害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延伸】
問:級別管轄怎麼確定?
答: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