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用地遺囑公證要求如何辦理?
一、農村用地遺囑公證要求如何辦理?
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户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三、農村土地使用證能不能遺囑公證
農村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房屋不能辦理遺囑公證,公證處不會受理。
對於農村房屋所立遺囑,如果房屋的權屬無法界定,如農村只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無房產權證,而立遺囑是對自己生前的合法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所以,在無法提供房產權證的情況下,對該房屋進行遺囑處分,公證處是不會受理上述公證的。
但當事人可以立自書遺囑,該遺囑也具有法律效力,日後發生糾紛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公民在近幾年中法律意識也是在不斷的提高,為了避免在繼承遺產時出現了糾紛也會有許多人會在生前訂立遺囑的,為了更好的確保遺囑的公正性遺囑的訂立人也是可以將遺囑進行公證的,在進行公證時也是需要遺囑訂立人攜帶相關的材料到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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