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的方式有哪些?
一、變更監護人的方式有哪些?
變更監護人的方式有: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委託監護。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監護的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有法定監護人無監護能力的情況出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監護人變更的三種方式是什麼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對於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對於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範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3)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我國對於監護人的指定以及被賦予的權利和相關的法律責任等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原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如果按照法定順序無法確認下一位監護人的,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監護人的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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