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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撤回變更需要明示的方式嗎

不需要。遺囑的撤回、變更可以用明示方式也可以採取默示。明示方式是指變更、撤銷遺囑的,須以法律規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進行,比如寫遺囑或是立下口頭遺囑,默示方式是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並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遺囑的撤回變更需要明示的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