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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撤回、變更需要明示的方式嗎

遺囑的撤回、變更不一定要明示。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是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遺囑人以明示方式變更、撤銷遺囑的,須以法律規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進行。根據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原則上到原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後方為有效。
二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並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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