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遺囑有什麼條件,遺囑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生活中越來越多的老人都有立遺囑的想法,早早地立下了遺囑。不過,在立下遺囑後,因某些原因而會讓老人有變遺囑的想法。不過,遺囑是不能隨意變更。那麼,變更遺囑有何條件呢?在滿足相對應的條件後,遺囑變更的方式有哪些?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變更遺囑有何條件
遺囑人雖可在遺囑設立後的任一時間、以任一理由變更遺囑,但變更遺囑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生遺囑變更的效力,否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不生效力。遺囑的變更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遺囑變更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人設立遺囑後喪失遺囑能力的,於喪失遺囑能力後恢復遺囑能力前對遺囑的變更、撤銷不發生變更的效力,原來的遺囑仍有效。
2、遺囑的變更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偽造的遺囑的變更,不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生遺囑變更的效力。遺囑人因受脅迫、受欺詐而變更遺囑的,不發生遺囑變更的法律後果,原遺囑仍有效,利害關係人可以主張撤銷遺囑人的遺囑變更的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遺囑的變更同樣不適用代理,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為之。
此外,遺囑的變更,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留份。經變更的遺囑是否保留了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也應當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時為準。
二、遺囑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遺囑的變更,必須由遺囑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親自為之,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
1、遺囑的變更和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兩種。
2、遺囑變更遺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牴觸的,推定變更遺囑。現行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推定遺囑變更。
(3)遺囑人故意銷燬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有不少老人在立下遺囑後,由於不瞭解變更遺囑的條件和方式,而導致變更遺囑的行為無效。比如,在立下公證遺囑後,又反悔重新立下自書遺囑,但事實上,自書遺囑是不能變更公證遺囑的內容的。實踐中,如果您想更改遺囑的內容,為了避免更改的行為無效,建議您事先諮詢一下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
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具體有什麼
律師解析:法定繼承人繼承順序是:1、第一順序,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2、第二順序,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私生子有繼承權嗎?
律師解析:私生子可以擁有繼承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
-
農村安置房能當遺產繼承嗎
律師解析:如果該農村安置房的所有人是被繼承人,那就能當遺產繼承。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安置房的房產證上是被繼承人的名字,那該房子就是被繼承人個人合法財產。遺產繼承開始後,應該先按照遺囑分割遺產,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
-
繼承權放棄後遺產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首先,繼承權是一種權利,可以單方面的表示放棄,但是不得損害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利益。即: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