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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回購股東股份是允許的嗎?

股權3.17W

一、強制回購股東股份是允許的嗎?

強制回購股東股份是允許的嗎?

強制回購股東股份是不被允許的。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股份的行為;是通過大規模買回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是目標公司或其董事、監事回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主要方式有用現金,或是以債權換股權,或是以優先股換普通股的方式回購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行為。

二、回購股份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有時回購股份是對於股份的一種靈活利用,對於公司的良性經營有着推動性的作用,因此在特定的幾種情況下是允許進行股東股權的回購的。但不能否認的是,不屬於允許範圍內情況且未取得股東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強制性的回購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