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應該如何立合法的遺囑
一、公民應該如何立合法的遺囑?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怎麼變更撤銷遺囑?
依照《繼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訂立遺囑,處分自己死後的財產;也可以隨時隨地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撤銷遺囑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立遺囑的這件事情其實也沒有大家想的多麼的複雜,但是,在立遺囑的過程中也不能完全不考慮其他任何人的感受,比如,有些財產如果存在着共有產權人的話,當事人就沒有權利直接按照自己的意志來立遺囑。立遺囑的方法也分成好幾種,但口頭遺囑一般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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