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一、應該要如何訂立有效遺囑?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綜合上面所説的,訂立遺囑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這個權利也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實施,不管是所訂立的內容還是屬於表達的意思都要是真實有效的,那麼這份遺囑才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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