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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被繼承人的財產以及債務都可以被其相關親屬繼承得到。然而,繼承者們根據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遠近,其繼承順位也有所不同。在一些案件中,因為對《民法典》繼承順位的不瞭解,導致繼承過程中的糾紛產生。那麼,《民法典》繼承順位是怎樣的?本站為您解答。

在我國,繼承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遺囑繼承就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處理他所遺留的財產。而法定繼承則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和分配辦法對遺產進行繼承,這種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來進行的。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主要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相互撫養義務來確定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

1、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4、別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民法典》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見,是否盡了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能繼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的前提條件。只要符合這一條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響,他們繼承的遺產也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

本文介紹了在《民法典》中所規定的對遺產的繼承順位。繼承順位如果因為繼承人自動放棄,死亡等一系列的情況而發生改變,依次過渡到下一順位的繼承者。由於遺產繼承涉及到家庭中親屬關係等等問題,影響到家庭的和諧,建議在遺產繼承時尋找本站網站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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