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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提供擔保

法律3.01W
分公司提供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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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擔保,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可以嗎?

對於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範圍應視為包括保證合同所約定的全部債務和保證責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