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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時必須為殘疾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嗎

當殘疾繼承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既缺乏領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雙重標準時,必須要為其保留必要份額,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則不是必須為其保留份額。
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尚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法定繼承人本身不具備獨立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的經濟條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立遺囑時必須為殘疾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