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時立遺囑怎麼寫?
一、夫妻二人同時立遺囑怎樣寫
目前夫妻共同遺囑,大致有三種:
(1)單純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雙方在同一個遺囑中,指定他們的一個或者幾個繼承人取得財產;
(2)相互的夫妻共同遺囑,指雙方互相指定對方繼承財產,也就是説誰先死,另一方就取得全部財產;
(3)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即一方死後,財產由另一方保管,等到雙方都死亡後,他們的共同財產再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我國的繼承法律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歷來都有爭議:
(1)一種觀點認為,對於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共同寫遺囑,處理雙方的財產。
(2)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起寫遺囑,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符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徵,因此共同遺囑是無效的。
二、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後,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
(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於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
(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
(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麼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很可能由於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
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生效。
三、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繼承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無相反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就是説,男女雙方通過合法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時起,至一方死亡或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為止的這一時期內,雙方或者一方的勞動所得、受贈或者繼承的財產,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在現實社會中,儘管有的家庭只在丈夫有工資收入,妻子只是料理家務,沒有工作,或者妻子的工資比丈夫的低,都不影響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前提
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即不劃分哪些是丈夫的財產份額,哪些是妻子的財產份額,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管理、使用和處分權。只有在夫妻關係消滅時才能具體分割。
夫妻一方死亡,繼承開始後,如果對死者的遺產要實施繼承,首先就要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要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這是因為我們所説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只有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才能依法轉為繼承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矛盾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結婚後不久,一方猝然死亡,他方要求繼承遺產。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堅持繼承法確定的原則,首先肯定生存配偶有繼承權,死者的其他親屬無權干涉。結婚時間的長短,既不影響婚姻的合法性,也不會導致喪失配偶的繼承權。但在具體分配遺產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死者的繼承人的各種情況,如父母沒有勞動能力,靠死者供養的,應當多分配給父母一些遺產,以照顧死者父母生活上的需要,不要簡單地適用各繼承人平等分配遺產份額的原則規定。
(四)經濟分離的夫妻財產的繼承
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經濟分開,但並沒有離婚,如果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享有配偶繼承權,因為他們的婚姻並沒有辦理離婚法定手續,仍具有婚姻效力,具有合法夫妻身份關係。只要生存一方沒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如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等行為,應該享有繼承權。但在分割遺產時,由於他們經濟已經分開,也不要簡單地採取對半分的辦法分割財產,只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就可以了。
我國法律對於夫妻同時立的遺囑是沒有禁止的,如果夫妻同時立的遺囑是有着相同的條件約定,沒有衝突的話,自然是可以生效的。夫妻同時立遺囑時,不妨先進行協商,雙方就內容達成一致。夫妻雙方不妨共同立一份遺囑,讓該遺囑進行公證,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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