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會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嗎?
一、離婚前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會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嗎?
離婚前夫妻一方轉移財產會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
一般來説,所説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銀行存款、股票轉移、隱匿處理及對策。
(一)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及調查問題。
1、 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户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對於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户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户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户行,法院無法調查。
(4)偷樑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户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 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 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 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 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説:“他一個月一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三千,每月還餘有七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二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畢”的説法,對於“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二)常見股市資金轉移問題及防範。
常見方式:上海是中國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資金投入股市現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資金轉移隱匿,也是常見問題。比如:
1、 隱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代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
2、 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取出後轉移、隱匿。
由於必須藉助由銀行開户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在於不再贅述。但提醒當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詢較銀行存款相對寬鬆,在上海,只要憑法院調查令即可到相關證券管理、經營機構查詢,因此,隱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資金對賬單,便可看出一方資金數額流量。
離婚前有些人為了使得自己可以多分割獲得一部分的財產,有時會直接選擇通過不法方式轉移共同財產。雖然財產轉移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由於轉移的方式是多樣的,並且不少人還以合法的方式作為轉移的外衣,故此轉移財產並不一定就會影響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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