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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產權是否還有繼承份額的分配?

一、放棄產權是否還有繼承份額的分配?

放棄產權是否還有繼承份額的分配?

沒有,因為放棄產權就表示不對該財產享有權利,我國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放棄權利。放棄產權後對放棄人沒有特殊影響。放棄所有權。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對所有權的拋棄。

所有權是最完整的物權,具有物權的所有權能,其中包括處分權,對所有權的拋棄也是行使處分權的一種方式。放棄所有權應以登記後生效。當然,放棄房屋所有權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為前提的,如該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項權利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稱放棄所有權的,是不能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的。

放棄所有權的,應提交所有權人表示放棄所有權的書面聲明。

按照房地一致原則,房屋所有權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一併放棄土地使用權,不能不放棄土地使用權只放棄房屋所有權,否則放棄所有權後的房屋系無主財產,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權後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情形。同樣,也不能單獨放棄房屋土地使用權而不放棄房屋所有權。

放棄所有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向特定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並徵得他人同意,因放棄所有權而申請註銷登記的,需要提交放棄所有權的書面聲明。

二、放棄繼承是什麼?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

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所享有的繼承份額一般是平均分攤的,但是這是針對於法定繼承的,對於遺囑繼承來説,被繼承人的遺囑中如果是明確説明其財產的分割的方式以及比例的,就應當按照遺囑進行進行,需要注意的是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