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能否在分割前撤銷?
一、放棄繼承能否在分割前撤銷?
放棄繼承能否在分割前撤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做出就發生效力,對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許任意變更。但是,放棄繼承權並非絕對的不能撤銷。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繼承人要求撤銷其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予准許。其條件有二:
1.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導致該法律行為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認。
2.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定的時限內行使。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以遺產未分割為條件。但無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應在訴訟時效期間撤銷,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應在除斥期間內行使。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對於放棄繼承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繼承行為而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認定是否獲得繼承的,對於不想獲得繼承的當事人而言,是可以通過以放棄繼承聲明的方式來對放棄繼承的事項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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