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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前放棄所有權

遺產繼承前放棄所有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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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等於放棄所有權嗎

這個説法是不成立的,首先放棄房屋繼承權的意思就是合法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有的房屋,不主張其合法的繼承權,自已放棄了對應繼承房屋的可繼承權利。
而放棄繼承權意味着,放棄所有的被繼承人名下可供繼承的財產,包括不動產與動產。遺產指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所有屬於他個人的可供支配的財產,因死亡而遺留的財產為遺產。
因此,放棄繼承權的權力範圍是大於放棄房屋繼承權權利範圍的,放棄房屋繼承權不等於放棄繼承權,但是明確放棄所有繼承權的也意味着放棄了繼承房屋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