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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5條區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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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15條區分原則
簡要説明對物權法第15條(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原則)的理解?急!
物權法第十五條【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條文註釋]本條是關於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發生效力。合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並不必然與登記聯繫在一起。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它是與物權的變動聯繫在一起的,是一種物權變動的公示的方法。登記並不是針對合同行為,而是針對物權的變動所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就物權的變動達成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