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金是不是遺產繼承中的內容?
喪葬費和死亡撫卹金不屬於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遺產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卹金中扣除。剩餘的喪葬費、死亡撫卹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具體理由如下:
撫卹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要視撫卹金的性質不同而定,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傷殘職工或軍人生前領取的撫卹金,歸傷殘職工或傷殘
人個人所有,屬於其個合法財產。因而在其死亡後,依《民法典》,這些撫卹金在其死亡時剩餘的部分可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種情況是,職工因公死亡或軍人犧牲或病故,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照相應的勞動保險法規或對軍人犧牲與病故撫卹的規定等,給該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的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發給死者家屬這些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死者生前對家屬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的義務,當其死亡後,國家或有關單位通過發撫卹金和生活補助費的形式對其家屬予以一定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因此這種撫卹金並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應由受撫卹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另外,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支付的喪葬費使用後剩餘的部分,雖然不是死者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但實踐中也可按法定繼承的辦法,由法定繼承人取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親人死亡的情形的,此時會有撫卹金以及喪葬費的發放,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撫卹金並不是發給死者的,而是發給死者的家屬的,此時是應當由受撫卹的家屬直接享有,而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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