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20年後還追究嗎?
一、故意殺人20年後還追究嗎?
可以追究的,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麼?
關於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只能認定為放火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實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為不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想象競合犯;而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法定刑上看,故意殺人罪都重於放火、爆炸等罪,故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
如果將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案件認定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嚴重後果時,會導致罪刑不協調。反之,將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故意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有利於做到罪刑相適應。將故意以危險方法殺人的案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於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等罪的區別。反之,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難。
此外,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有利於統一對結果加重犯的認識與處理,有利於將來削減死刑條款。
一般犯罪的追訴期是五年,追訴期過後,公訴機關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法院並不能保證其勝訴。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不對其處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如果是故意殺人未遂的,此時可以按照故意殺人既遂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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