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金是否作為遺產繼承?
一、撫卹金是否作為遺產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存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死亡撫卹金和遺產的區別,死後撫卹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死亡撫卹金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卹金髮生於死者死亡後,所以不屬於遺產。
遺產是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卹金是指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國家或有關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者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卹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
由於撫卹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財產,故不屬遺產範圍。不過撫卹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法定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同一順序分配份額一般應為均等。
二、遺產繼承有什麼分配方法?
在法定繼承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放棄繼承或繼承權喪失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也就是説,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如某一繼承人盡了絕大部分贍養義務,而另一人則幾乎沒盡贍養義務),各繼承人分得相同遺產。須指出的事,在農村,有的地方對出嫁女兒不分或少分遺產的做法是錯誤的,出嫁女兒也有平等的繼承權,應分得相同的遺產份額。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適當比其他繼承人多分一些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但若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願意盡扶養義務,而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並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則不應因此而減少其遺產分配份額;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遺產。
綜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撫卹金一般是針對死者家屬作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也就等同於支付給死者家屬的一種生活費,這並不具有遺產的性質,因此現實中這部分財產也就不能被繼承。只有當撫卹金轉為個人合法所有財產之後,那麼之後才能正常的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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