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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尚未開始能夠放棄繼承權嗎?

一、繼承尚未開始能夠放棄繼承權嗎?

繼承尚未開始能夠放棄繼承權嗎?

可以放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這一規定,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之前作出。繼承開始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因為,這時繼承人只是具有一種期待權,即將來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繼承人作出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沒有重申這種意思表示,應當視為接受繼承。而遺產處理之後,繼承人當然不能再放棄繼承。

二、司法解釋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放棄繼承的相關情況認定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特別是對於放棄繼承的原因還應當進行明確規定,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以相關程序存在違法行為的,則放棄繼承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還可以通過公證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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