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能恢復嗎?
一、放棄繼承權能恢復嗎
《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時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因此放棄繼承權之後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繼承權首先需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繼承分割完畢。
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的,就不能再反悔了。如果繼承還沒完成,那麼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
二、喪失繼承權後能恢復嗎?
喪失繼承權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三、繼承權放棄與喪失有何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繼承人在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權之後,若遺產還沒有開始繼承,這樣的情況下,繼承人反悔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回放棄繼承權,之後法院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但如果遺產已經分配完了,這個時候就不能再反悔。而要是喪失繼承權的話,一旦經過法院作出,就是不能改變,所以喪失繼承權不能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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