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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能在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嗎

1、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繼承人能在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嗎

2、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的公證能不能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3、放棄繼承權後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並有相關證據,那麼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如果在遺產處理後或者處理前無正當理由而反悔的,就不會給予承認。